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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程序定價 不得簽土地出讓合同



  本報訊(記者 章盛莉 通訊員 郭宏)記者昨日從省國土資源廳獲悉,該廳近日下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管理的通知》,進一步完善國有建設用地定價程序,對於不按程序定價、不填寫土地估價報告電子備案號的項目,將不得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從本月12日起,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佈土地出讓公告時,應包含土地估價報告電子備案號,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中應填寫土地估價報告電子備案號。"省國土資源廳有關負責人介紹,該通知要求各地國土部門健全定價程序、公開選擇評估機構、做好保密工作、切實履行報告電子備案程序。

  通知規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需經專業評估,底價應由集體決策。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公開選擇具有土地估價資質的土地或不動產評估機構,有條件的地方應預先確定多傢備選機構,並通過抽簽、搖號等公開方式確定單宗地塊評估機構。評估機構應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土地估價報告,並對估價結果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正常的評估活動。在出讓活動結束之前,出讓底價等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漏。自2014年9月1日起,不填寫土地估價報告電子備案號的,不能上傳土地出讓合同,也不能獲得土地出讓合同電子監管號,不能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新聞來源http://cs.house.sina.com.cn/news/2014-06-25/084642414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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